刊登日期: | 2018/2/2 |
發文日期: | 2018/2/2 |
發文字號: | 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872D號 |
主旨: | 公告指定「北港朝天宮進香旗(光緒拾陸年款)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 |
依據: |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一、名稱:北港朝天宮進香旗(光緒拾陸年款)。 二、分類:生活及儀禮器物。 三、古物綜合描述: (一)年代:西元1890年 (清光緒16年)。 (二)數量:1件。 (三)尺寸:長63公分,寬42公分,斜邊62公分,劍帶54公分。 (四)主要材質:布、竹。 (五)指定理由: 1、本進香旗落款顯示來自於寶斗(北斗)信徒,反映清領晚期中部信徒前往北港進香的歷史。 2、旗面為三角形布,旗上配錫製葫蘆旗頭、錫香火牌,形制完整。 3、目前台灣落款進香旗以日治時期至民國時期居多,本件進香旗為光緒年款,具有稀有性。 四、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、4、5、6款指定評定基準。 五、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107年02月02日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872D號。 六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一般古物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 |
附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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